|
一、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二、行政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三、行政审批(许可)办理类别: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司法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4年;
2、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律师事务所在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4、申请设立的分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5、申请设立的分所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派驻分所的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分所的资金证明和执业场所证明;
5、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申办条件的证明材料;
6、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证书原件外,需用A4纸打(复)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九、申请表格:填写“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68532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司法局公律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转决定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厅审批。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按原渠道退回办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D、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将经局领导签署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省司法厅审批。
3、时限:1个工作日
E、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到省司法厅领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F、立卷、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港澳台地区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年审、年检: 无
十六、监管措施:
未取得《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相应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其进行处罚,并通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十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5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