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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撤销初审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审批(许可)办理类别:上报件
四、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株洲市司法局
五、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六、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许可)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条件(一)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条件(一)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条件(一)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条件(一)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
3、同级政府编委设立国资所的批文或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合作、合伙人协议;
4、按自律性原则制定的有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申请人的名单、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简历、调令或辞去公职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住所的所有权证明或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7、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终止证明、就财务、业务、党组织关系接转等交接事宜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
8、如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证明;
9、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检索表;
10、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11、全体申请人共同签署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执业保证书。
(二)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章程、合伙人等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撤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撤销申请;
2、原所案件、财务的结算情况;
3、原所人员流向;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财务章等相关物件;
5、主管司法局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证书原件外,需用A4纸打(复)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九、申请表格:
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撤销)申请表”,该申请表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免费领取。
十、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68532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司法局公律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转决定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厅审批。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按原渠道退回办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D、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将经局领导签署意见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撤销)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省司法厅审批。
3、时限:1个工作日
E、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到省司法厅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F、立卷、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港澳台地区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市司法局不收费。
十五、监管措施:
未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相应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其进行处罚;未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律师事务所擅自变更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司法厅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予以处罚。
十六、年审、年检:无。
十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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