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23作者:裴翔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县市区司法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具有全国基层法律服务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初审后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具有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全国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申请执业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1、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全国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司法考试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执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4、申请执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以上材料除证书原件外,需用A4纸打(复)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九、申报表格:各类表格在各县区司法局免费领取,按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每年按统一的时间由县区司法局进行初审合格后,送市司法局基层科审核: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685327);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转决定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厅审批。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按原渠道退回办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D、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将经局领导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省司法厅审批。

3、时限:1个工作日

E、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通知申办人员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发的 “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F、立卷、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一年,《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年检当年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必须经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基层法律服务。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五、年审、年检:每年必须进行年检,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

十六、监管措施:未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相应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十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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