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23作者:裴翔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许可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各县市区司法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司法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一个街道中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3名以上专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证明和执业资格证明。提供身份证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资信证明。

5、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6、所需文件需用A4纸打(复)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注销: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并、分立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市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善清算和移交工作后报请市司法局办理注销登记,核准后六个月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并报请市司法局办理注销登记。

九、申报表格:各类表格在各县区司法免费领取,按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685327);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转决定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及主办科室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

3、时限:10个工作日

D、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颁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E、立卷、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年检当年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可以面向城乡提供法律服务。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五、年审、年检:每年年检,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

十六、监管措施: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相应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十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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