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申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23作者:裴翔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项目名称: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申报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株洲市司法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市司法局初审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放宽条件地区优惠政策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2寸免冠红底证件照片4张。

5、司法部、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表格:

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其样式由司法部根据当年实际需要设计,详见当年司法部通知。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考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申请人到株洲市司法考试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查,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的,退还申请人补齐另行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考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考试管理中心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转决定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复审意见的,决定上报省厅审批。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D、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考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将经局领导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省司法厅审批。

3、时限:1个工作日

E、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到省司法厅领取《法律资格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F、立卷、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法律职业资格证》有效期限:在国家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作出规定之前,可以暂时理解为终身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港、澳、台地区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市司法局不收费。

十五、监管措施:

1、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2、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十六、年审、年检:无

十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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