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23作者:裴翔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项目名称: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三、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办理类别:即办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申请受理机关:株洲市司法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株洲市司法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市司法局现场确认。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户籍属放宽条件地区(炎陵县、茶陵县)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到法律专科学历,该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八、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证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属放宽条件地区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5、司法部、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详见司法部、省司法厅当年司法考试公告)。

九、申请表格:当年司法考试报名信息表,由报名人员预报名时在线录入,无须手工填表。

十、办理程序:报名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市司法局司法考试中心报名,时间通常是7月1日至7月20日(以当年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考试公告为准),经市司法考试报名办公室审查,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发放准考证;对于材料不齐的,退还本人补齐;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并告知其理由。

十一、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当年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法律效力:在株洲考区有效。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湘价费[2007]77号文件,收取每名考生报名费260元。

十五、年审、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报名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准考证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已经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举报电话:0731-28685336。

十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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