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初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23作者:裴翔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项目名称: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的审查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

三、行政审批(许可)办理类别: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株洲市司法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有二名以上的公证员;

2、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3、有自己的名称;

4、有固定的场所。

5、有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控制数指标空额。

八、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公证处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变更公证处相关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  变更申请;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3)《公证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4)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撤销公证处应提交的材料:

(1)撤销申请;

(2)原处财务的结算情况;

(3)原处人员流向;

(4)《公证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财务章等相关物件;

(5)主管司法局的审查意见;

(6)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证书原件外,需用A4纸打(复)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九、申请表格:填写《公证处执业证申领、变更、撤销审批表》,市司法局公律科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68532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司法局公律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转决定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厅审批。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按原渠道退回办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D、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将经局领导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省司法厅审批。

3、时限:1个工作日

E、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到省司法厅领取《公证处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F、立卷、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公证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持《公证处执业许可证》的公证处,在省司法厅核定的执业区域内,方可办理公证业务;撤销《公证处执业许可证》,公证处执业活动终止。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市司法局不收费。

十五、监管措施:

未取得《公证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机构违反规定滥用许可证的,依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十六、年审、年检:年度考核。

十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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