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律师执业许可初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23作者:裴翔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项目名称: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三、审批(许可)办理类别:上报件

四、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株洲市司法局

五、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六、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许可)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八、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律师执业证》许可申请登记信息表;

(三)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及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五)辞职文件或退休文件或失业证及复印件;

(六)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复印件;

(七)无刑事犯罪证明;

(八)《实习人员登记表》、岗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九)执业承诺书;

(十)近期两寸证件照片一张

以上材料除证书原件外,需用A4纸打(复)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九、申请表格:

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该申请表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免费领取。

十、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68532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司法局公律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转决定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厅审批。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按原渠道退回办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D、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将经局领导签署意见的“律师执业登记表”及申请材料送省司法厅审批。

时限:1个工作日

E、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到省司法厅领取《律师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F、立卷、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律师执业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港澳台地区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依照《律师法》第十四条、四十六条进行处罚。执业律师违法违规的,由相应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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