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控告、检举处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10-20作者:不详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提交的不认原定罪错等方面申诉材料,不得扣压,由管理科转送原审批机关处理。对其中确实处理错了、长期申诉得不到答复的,可发函或派人联系催办,并做好思想工作。对其他问题的申诉材料,亦应及时予以转递。

  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提交的控告材料和信件,不得扣压,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控告本所民警违法行为的材料,转交驻地人民检察院查处;

  2、控告本所民警违纪行为的材料,转交本所纪检或政工部门查处;

  3、控告所外人员的材料,转交有关单位查处。

  三、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提交的检举材料,属检举本所劳动教养人员问题,由管理科协同有关大队查处,属检举社会上人员问题,由管理科转有关单位查处。

  四、要保护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内容不得随意扩散,防止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应由本所受理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对检举有功的,应予表扬或奖励;如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视其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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