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设立与撤销的依据、条件、程序、审批期限,公证员执业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审批期限

发布日期:2010-10-20作者:不详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株洲市司法局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初审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的审查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

  三、行政审批(许可)办理类别: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株洲市司法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有二名以上的公证员;

  2、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3、有自己的名称;

  4、有固定的场所。

  5、有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控制数指标空额。

  八、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公证处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变更公证处相关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 变更申请;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3)《公证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4)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撤销公证处应提交的材料:

  (1)撤销申请;

  (2)原处财务的结算情况;

  (3)原处人员流向;

  (4)《公证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财务章等相关物件;

  (5)主管司法局的审查意见;

  (6)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证书原件外,需用A4纸打(复)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九、申请表格:填写《公证处执业证申领、变更、撤销审批表》,市司法局公律科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68532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司法局公律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转决定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厅审批。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按原渠道退回办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D、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将经局领导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省司法厅审批。

  3、时限:1个工作日

  E、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到省司法厅领取《公证处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F、立卷、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公证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持《公证处执业许可证》的公证处,在省司法厅核定的执业区域内,方可办理公证业务;撤销《公证处执业许可证》,公证处执业活动终止。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市司法局不收费。

  十五、监管措施:

  未取得《公证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机构违反规定滥用许可证的,依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十六、年审、年检:年度考核。

  十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5331

  株洲市司法局公证员执业审查报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公证员执业审查报批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三、行政审批(许可)办理类别:上报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公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国家司法部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司法厅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律师资格的;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八、申请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证书原件外,需用A4纸打(复)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九、申请表格:填写《公证员执业证申领审批表》,该表可在司法局公律科直接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68532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司法局公律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转决定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厅审核。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按原渠道退回办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D、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将经局领导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省司法厅审批。

  3、时限:1个工作日

  E、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通知申办人员领取《公证员执业证》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发的 “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F、立卷、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公证员执业证》有效期限:《公证员执业证》有效期为四年。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在省司法厅核定的执业区域内有效。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市司法局不收费。

  十五、监管措施:

  未取得《公证员执业证》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员违反《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十六、年审、年检:无。

  十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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