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1-09-21作者:陈婷园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1-2
市(州):株洲市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株洲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2011.7.11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 | |||||||||
事项编号 | 430200 00617057X A 2 01 00 | 子项编号 | 430200 00617057X A 2 01 02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
许可对象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人 | |||||||||||
许可依据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打印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基层科副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复审; 3、时限:4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司法局监察室(电话:0731-28685311),株洲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31-28680810 | |||||||||||
窗口地点 | 鼎诚大厦C-1204 | |||||||||||
交通到达线路 | T2、T18、T35、T17路公交车长江广场站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28685327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伍湘凤,0731-28685327 | |||||||||||
单位网址 | http://sfj.zhuzhou.gov.cn/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即时 | □是 ■否 | 伍湘凤 | 市司法局基层科 | 副科长 | |||||||
初 审 | 4个工作日 | □是 ■否 | 伍湘凤 | 市司法局基层科 | 副科长 | |||||||
复 审 | 10个工作日 | □是 ■否 | 刘克平 | 市司法局基层科 | 科 长 | |||||||
决 定 | 5个工作日 | □是 ■否 | 夏剑 | 市司法局 | 分管副局长 | |||||||
办结告知 | 1个工作日 | □是 ■否 | 伍湘凤 | 市司法局基层科 | 副科长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报告 | 文件 | 3 | |||||||||
2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文件/其它 | 3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
负责人(签字):曹晓雯 填报人(签字):王建军 联系电话:0731-28685322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 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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