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
发布日期:2011-09-21作者:陈婷园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4-1
市(州):株洲市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株洲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2011.7.11
事项名称 |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 | 子项名称 |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 |||||||||
事项编号 | 430200 00617057X A 3 03 00 | 子项编号 | 430200 00617057X A 3 03 01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省司法厅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
许可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许可依据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窗口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6、打印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副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2)经审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初审意见,报科长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复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复审意见进行审核; (2)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查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转报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把局领导签署的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2)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司法局监察室(电话:0731-28685311),株洲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31-28680810 | |||||||||||
窗口地点 | 鼎诚大厦C-1006 | |||||||||||
交通到达线路 | T2、T18、T35、T17路公交车长江广场站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28685322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贾 佳 0731-28685322 | |||||||||||
单位网址 | http://sfj.zhuzhou.gov.cn/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即时 | □是 ■否 | 陈立 | 市司法局法规科 | 副主任科员 | |||||||
初 审 | 5个工作日 | □是 ■否 | 贾佳 | 市司法局法规科 | 副科长 | |||||||
复 审 | 5个工作日 | □是 ■否 | 曹晓雯 | 市司法局法规科 | 科长 | |||||||
决 定 | 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夏剑 | 市司法局 | 分管副局长 | |||||||
办结转报 | 1个工作日 | □是 ■否 | 陈立 | 市司法局法规科 | 副主任科员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1 |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 表格类 | 3 | |||||||||
2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 表格类 | 3 | |||||||||
3 | 章程 | 文件类 | 3 | |||||||||
4 | 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 文件类 | 3 | |||||||||
5 | 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文件类 | 3 | |||||||||
6 | 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证照/文件类 | 3 | |||||||||
7 | 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 文件类 | 3 | |||||||||
8 | 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 | 文件类 | 3 | |||||||||
9 | 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经公安机关开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单位人事部门开出的未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文件类 | 3 | |||||||||
10 |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 文件类 | 3 | |||||||||
11 | 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 文件类 | 3 | |||||||||
12 |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其它类 | 3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王建军 联系电话:0731-28685322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 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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