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
发布日期:2011-09-21作者:陈婷园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4-2
市(州):株洲市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株洲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2011.7.11
事项名称 |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 | 子项名称 |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 |||||||||
事项编号 | 430200 00617057X A 3 03 00 | 子项编号 | 430200 00617057X A 3 03 02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省司法厅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
许可对象 | 自然人 | |||||||||||
许可依据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窗口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6、打印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副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2)经审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初审意见,报科长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复审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复审意见进行审核; (2)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查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转报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把局领导签署的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2)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司法局监察室(电话:0731-28685311),株洲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31-28680810 | |||||||||||
窗口地点 | 鼎诚大厦C-1006 | |||||||||||
交通到达线路 | T2、T18、T35、T17路公交车长江广场站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28685322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贾佳 0731-28685322 | |||||||||||
单位网址 | http://sfj.zhuzhou.gov.cn/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即时 | □是 ■否 | 陈立 | 市司法局法规科 | 副主任科员 | |||||||
初 审 | 5个工作日 | □是 ■否 | 贾佳 | 市司法局法规科 | 副科长 | |||||||
复 审 | 5个工作日 | □是 ■否 | 曹晓雯 | 市司法局法规科 | 科长 | |||||||
决 定 | 3个工作日 | □是 ■否 | 夏剑 | 市司法局 | 分管副局长 | |||||||
办结转报 | 1个工作日 | □是 ■否 | 陈立 | 市司法局法规科 | 副主任科员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1 |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和执业申请表 | 表格类 | 3 | |||||||||
2 | 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 证照类/文件类/其它类 | 3 | |||||||||
3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文件类 | 3 | |||||||||
4 | 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 文件类 | 3 | |||||||||
5 | 小2寸近期免冠彩色同底照片 | 其它类 | 8 | |||||||||
6 | 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文件类 | 3 | |||||||||
7 |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其它类 | 3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
负责人(签字):曹晓雯 填报人(签字):王建军 联系电话:0731-28685322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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