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

发布日期:2011-09-21作者:陈婷园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4-2

 

市(州):株洲市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株洲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2011.7.11

事项名称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

子项名称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事项编号

430200 00617057X A 3 03 00

子项编号

430200 00617057X A 3 03 02

办件类型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  □否

转报单位

省司法厅

是否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审批单位

 

是否联合审批

□是  ■否

联合单位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是  ■否

特别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自然人

许可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是否收费

□是  ■否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窗口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6、打印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副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2经审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初审意见,报科长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复审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复审意见进行审核;

2)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查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转报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把局领导签署的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2)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株洲市司法局监察室(电话:073128685311),株洲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31-28680810

窗口地点

鼎诚大厦C-1006

交通到达线路

T2T18T35T17路公交车长江广场站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1-28685322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0731-28685322

单位网址

http://sfj.zhuzhou.gov.cn/

办理环节信息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进行特别程序

执行人

所在部门

  

 

即时

□是  ■否

陈立

市司法局法规科

副主任科员

  

5个工作日

□是  ■否

贾佳

市司法局法规科

副科长

 

5个工作日

□是  ■否

曹晓雯

市司法局法规科

科长

 

 3个工作日

□是  ■否

夏剑

市司法局

分管副局长

办结转报

 1个工作日

□是  ■否

陈立

市司法局法规科

副主任科员

提交材料信息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1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和执业申请表

表格类

3

2

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证照类/文件类/其它类

3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文件类

3

4

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文件类

3

5

2寸近期免冠彩色同底照片

其它类

8

6

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文件类

3

7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它类

3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是      ■否

审批流程图

附图

             

负责人(签字):曹晓雯                  填报人(签字):王建军           联系电话:0731-28685322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