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审核
发布日期:2011-09-21作者:陈婷园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6
市(州):株洲市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株洲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2011.7.11
事项名称 | 公证员执业审核 | 子项名称 | |||||||||||
事项编号 | 430200 00617057X A 3 05 00 | 子项编号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省司法厅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
许可对象 | 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 102 号令)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一)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具备上一条中1、2、3项的,且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窗口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6、打印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公律科副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2)经审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初审意见,报科长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公律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复审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复审意见进行审核; (2)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查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转报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司法局公律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把局领导签署的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2)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司法局监察室(电话:0731-28685311),株洲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31-28680810 | ||||||||||||
窗口地点 | 鼎诚大厦A-1004 | ||||||||||||
交通到达线路 | T2、T18、T35、T17路公交车长江广场站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28685326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李群:0731-28685326 | ||||||||||||
单位网址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即时 | □是 ■否 | 李群 | 市司法局公律科 | 科员 | ||||||||
初 审 | 5个工作日 | □是 ■否 | 肖镇 | 市司法局公律科 | 副科长 | ||||||||
复 审 | 5个工作日 | □是 ■否 | 汤雯 | 市司法局公律科 | 科 长 | ||||||||
决 定 | 3个工作日 | □是 ■否 | 周运斌 | 市司法局 | 分管副局长 | ||||||||
办结转报 | 1个工作日 | □是 ■否 | 李群 | 市司法局公律科 | 科员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符合 许可 条件 (一) 的 | 1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表格 | 3 | |||||||||
2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文件类 | 3 | ||||||||||
3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证照类/文件类/其它类 | 3 | ||||||||||
4 | 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 证照类 | 3 | ||||||||||
5 |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 文件类 | 3 | ||||||||||
6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 文件类 | 3 | ||||||||||
7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其它类 | 3 | ||||||||||
符合 许可 条件 (二) 的 | 1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表格 | 3 | |||||||||
2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文件类 | 3 | ||||||||||
3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 证照类/其它类 | 3 | ||||||||||
4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文件类 | 3 | ||||||||||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 文件类 | 3 | |||||||||||
6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 文件类 | 3 | ||||||||||
7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其它类 | 3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
负责人(签字):曹晓雯 填报人(签字):王建军 联系电话:0731-28685322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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