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律师私自收取费用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12-12-17作者:司法局管理员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行政执法机关:株洲市司法局
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7月16日,株洲市司法局接到×××的投诉,要求查处××律师违法执业行为。2012年10月9日,株洲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进行调查。
株洲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此案。株洲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进行了调查,2012年9月19日,完成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律师的违法执业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律师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其在代理×××诉讼中共收取委托人×××代理费10500元,实际上交××律师事务所5900元,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5900元。××律师违法执业事实成立,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2年10月23日,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律师进行了询问,制作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告知××律师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了×律师的陈述和申辩。××律师辩称自己是刚执业律师,起步艰难,有些费用未上交所律师事务所,是为了生存,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请求从轻给予处罚。
2012年12月10日,株洲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审核意见。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律师私自收取委托人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12月11日,经株洲市司法局负责人决定,对××律师作出如下处罚:给予××律师停止执业4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900元的行政处罚。××律师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指定的银行上缴违法所得。逾期不上缴的,可以每日按上缴金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株洲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罚决字(2012)1号]。2012年12月11日,株洲市司法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株洲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律师的单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株洲市司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的有关规定。××律师对株洲市司法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律师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被投诉的有关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2份、收费表1张。证明××律师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律师在代理×××诉讼中上交该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600元的事实。
2、××律师开具给委托人×××的收条复印件2张,证明××律师在代理×××诉讼中共收取委托人代理费10500元的事实。
3、××律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证前开具给委托人×××收条6张,证明××律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证前曾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案件,收取费用的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律师违法私自接受委托人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律师违法私自接受委托人费用的行为的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基准为“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律师违法私自接受委托人费用5900元应适用“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五、告知权利
1、2012年11月3日,株洲市司法局向××律师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株司听告字(2012)第001号]。告知了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向株洲市司法局提出。
2、2012年12月11日,株洲市司法局向××律师的单位××律师事务所送达了《株洲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律师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湖南省司法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株洲市司法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