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4-08-14作者:市司法局信息来源:株洲市司法局

第一条 为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的法定标准和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处理结果和听证等。
  (二)其它行政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和办理情况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本单位秘密或者可能导致本单位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
个人、相关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公开的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示。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
  (一)主渠道是“株洲司法”网站。凡在该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登载或者印发单行本向社会发放;
  (三)制作公示(栏)标牌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悬挂;
  (四)印制办事程序公示图表、宣传页等在适当位置张贴或供办事者索取;

(五)在株洲市政务中心设置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显示执法依据、办事规程、执法标准;
  (六)其他有效、合规、便捷、经济的方式。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强戒所,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国家司法考试管理部门、市律协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除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要实行审核制,经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等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按照《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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