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发布日期:2015-10-22作者:市司法局信息来源:株洲市司法局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及时、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督查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二)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政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 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 监督审核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五)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贯彻落实各项与司法行政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六)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及其案件执行终结的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
(七)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法不力,放弃执法职权以及执法不作为等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二) 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报告执法的有关情况;
(三) 通过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和座谈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四) 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并进行评比;
(五) 调阅执法案卷或行政执法文书;
(六) 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七) 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举报。
(八)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731-28685331),由专人负责记录;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进行干部勤政廉政情况考核;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请有关行业协会会员和特邀监督员参加,征求群众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监督检查领导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对需要查证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查实并及时做出答复;
(二) 通过告知方式警示执法人员停止或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违法行为、不作为行为;
(三) 通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并对检查出来的有关问题做出处理;
(四) 对执法人员做出的错误决定、违法违规决定以及其他不当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消、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
(五) 依法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定期向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监督检查领导组)报告执法情况,领导组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书面审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领导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执法人员应当配合,如实反映和提供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材料。
第十条 监督检查领导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有权责令其纠正、撤消或变更。
第十一条 凡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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