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株司许销字[2016]2号
发布日期:2016-04-25作者:市司法局信息来源:株洲市司法局
株司许销字[2016]2号
司法行政机关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醴陵市佳源法律服务所汤道吾:
你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证号为31802021103976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湖南省司法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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