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株司许销字[2016]3号

发布日期:2016-10-24作者:市司法局信息来源:株洲市司法局

株司许销字[2016]3号

 

司法行政机关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袁树根

你于 2009616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经调查核实,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项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下列情形: 因在法院工作而停止执业,申请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项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证号为31802200900052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湖南省司法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司法局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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